神无条件拣选的圣经根据(伯特纳,赵中辉译)

作者:伯特纳 ((Loraine Boettner)    译者:赵中辉

因为亚当的过犯,他的后裔生到世界上来就是罪人。因为是堕落的受造者,所以没有对造物主有交往的心愿。神是圣洁的,公义的,善良的,而他们是有罪的,邪恶 的,败坏的。若听其自便,他们一定要跟从这世界的神而照着他们的父魔鬼的心意去行。结果,人远离天上的主,弃绝了神爱他们的一切权利。神若任凭人留在自己 的罪恶愁苦之中,不对他们施怜悯,对神来说也是完全公正的。神丝毫没有拯救任何人的义务。根据这个关系,圣经阐明了拣选的道理

拣选的要道说神在创造世界以前,在亚当后裔堕落的人数中,拣选某些人作为神特别(不应该得的)恩宠的对象。只有这些人是神所要拯救的。神可能拣选所有的人得救(因为他有能力和权柄去这样作),他也可以不救任何人(因为他没有向任何人施恩的义务)但 是他这两样都没有作。神既未救所有的人,也未放弃全人类任其灭亡;神拣选了一些罪人得救,并不是根据在被选的人身上预见有什么行动或反应,乃是完全根据他 自己所喜悦的与主权的意志。如此说来,拣选并不是出于人所作的任何事来决定的。也不是以人所作的为神拣选的条件,完全是出于神自己决定的宗旨所产生的结 果。

那些未被拣选得救的人,就任凭他们自己恶意的选择。受造者根本没有这个权柄来向造物主质疑为什么不拣选所有的人得救。地上的审判官都断案如神,何况创造天地的主呢?应当留意一件事:如果神不出于爱心来拣选人归他自己,本着他的主权来决定为他们预备救恩,并将救恩应用在他们身上,就没有一个人能得救。事实上是神叫一些人得救,叫一些人不得救,并不算对未得救者不公平,除非一个人主张神有拯救所有罪人的义务——可是圣经拒绝这种主张。

拣选的要道,不但应当以人类堕落败坏而有罪的背景来研究,而且也应当以永远之约的关系上或言圣父、圣子、圣灵三位一体神之间所作的协议上来仔细考查之。因为 在主这种永约的关系中,“圣父”从堕落的世人当中拣选出确定的数目,将这些人交给圣子作为他的百姓。“圣子”在此约中同意去履行要拯救父所“拣选”所“赐 给”他的人。“圣灵”要把圣子所赚得的救恩应用在蒙拣选的人身上。

因此,拣选乃是三位一体神拯救宗旨的一方面,虽然是很重要的一方面,但不能被视为救恩的整体。因为拣选作为的本身不能救任何人;救人的乃是分别某些个人得 救。所以,拣选的要道不能与人的罪,救赎与重生脱节,否则的话一定会曲解并谬解这拣选的教义。换言之,假如要正确了解圣经,圣父的拣选作为与圣子的救赎工作(舍己救选民),以及圣灵重生的工作(叫选民相信基督)必有关连!

圣经告诉我们神有选民,预定他们得救,以致得永生。

申10:14、15;诗33:12,65:4,106:5;该2:23;太11:27,22:14,24:22、24、31;路18:7;罗8:28—30,8:33;西3:12;帖前5:9;多1:1;彼前1:2,2:9;启17:14。

在创造世界以前,神拣选一些特别个人得救。

他的拣选并不是根据那些蒙选之人任何预见的反应或行动。信心与善行是神拣选人的结果,并非原因。

(1)拣选人的是神。约15:16。

(2)神的拣选是在创造世界以前。弗1:4。

(3)神拣选些特别的个人得救——他们的名字在创立世界以前已经写在生命册上。启13:8,17:8。

(4)神的拣选并非根据预见蒙选之人有任何的功德,也不是因为他们有什么善行。罗9:11—13,9:16,10:20;林前1:27—29;提后1:9。

(5)善行是预定的结果,并非预定的根据。弗1:11—12,2:10;约15:16。

(6)神的拣选不是根据预先见到的信心。信心是结果,因此是神拣选人的证据,并不是神拣选的原因或根据。徒13:48,18:27;腓1:29,2:13;帖前1:4、5;帖后2:13;雅2:5。

(7)人有了信心和善行才确定了他的蒙召与拣选。彼后1:5—11。

拣选并不是救恩,乃是引到救恩。正如选举总统一样,候选人已选为下届总统,但必须等到就职典礼时才是正式的总统。那些蒙神拣选的人还未得救,只等到圣灵的重生,在基督里因信称义。

罗11:7;提后2:10;参徒13:48;帖前1:4;帖后2:13、14;比较弗1:4;罗16:7。

在弗1:4保罗说明人是在创立世界以前“在基督里”蒙拣选。根据罗16:7清楚看出人还没有实际“在基督里”,直等到他们改宗的时候。

拣选是根据全能神的主权性的与特殊性的恩赐。决定那些蒙恩得救的罪人是神的旨意,并非人的意志。

出33:19;申7:6、7;太20:15;罗9:10—14,11:4—6,11:33—36;弗1:5。

拣选的教义不过是圣经论到神绝对主权比较广泛的教义之一部分。圣经不但教导神预定某些人得永生,而且无论大事小事的发生都是出于神永远预旨的结果。主耶和华以他绝对的权能来治理天地;没有任何事可以逃避神的永旨。

代上29:10—12;伯42:1、2;诗115:3,135:6;赛14:24、27,46:9—11,55:11;耶32:17;但4:35;太19:26。

— 节录自《改革宗信仰》第11章 加尔文主义五特点的圣经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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