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基督面前正在律法之下(魏廉森,赵中辉编辑)

作者:魏廉森(G.I.Williamson) 编辑: 赵中辉

我们需要切记,在基督徒的生活中,这两件事情是不能分割的。从来没有不需顺服的信心,也从来没有缺乏信心的真正顺服。无信心固然不能取悦神 ( 来十一 6) ,有信心而无顺服则是死的信心 ( 雅二 22) 。

人的本分是要顺服神。因为神是创造主,而人只是被造之物的缘故。既然神创造了人,因此祂有“权”随己意要求人。又因为人只是被造之物,他“没有权力”“随己意行己路”。人只能拥有的唯一“权力”便是顺服神。所以按这件事的本质言,神的旨意就是人应该如何生活的准则。

神启示的旨意就是道德律法。道德律法即是 ( 别名 ) 十诫。而十诫也就是 ( 相等于 ) 基督的两条命令。因此,尤如 1+1++1+1+1+1+1+1+1+1=10 ,和 4+6=10 一样, ( 神所颁给亚当的 ) 道德律法 等于十诫。与此同时,基督那两道命令也是等于十诫。换句话说,从前在世界肇始时,亚当顺服所依据的道德律法准则,基本上跟我们现在圣经里的十诫一样,并且跟爱的两道伟大命令一样。

这不是说,亚当所接受的道德律和我们的十诫,或爱的那两道命令,在形式或字句上一式一样,而是说,他们在精神上、或意义上是一样。

神是光,祂的旨意是圣洁和不变更的。因此,我们可以肯定神给亚当的准则基本上跟十诫和爱的两大命令相同。这个说法在保罗的教训中也找到证明 ( 罗二 14 — 15) 。

(1) 外邦人没有律法。他们没有圣经,或是文字记载的十诫。

(2) 他们作律法中的事。这不是说他们过圣洁的生活,只是他们尽力做十诫所要求的事罢了。

(3) 因此,他们就是他们的律法。即是说,他们里头拥有一个道德性的良知,这个良知把律法的要求呈现在他们面前。这点可从人们违背律法的良心受责、或找藉口不受责的事实中看到。

(4) 所以我们终归返到保罗的判词,认定他们“有律法的功用刻在他们心里”。注意保罗并非说他们“有律法的话语刻在他们心里”。他们实在只有“律法的功用”刻在那里。

因此,形式虽然有别,实体却是相同。故此,我们从圣经本身观察到,从十诫所得的神的旨意,跟亚当原本在他自己道德性的知觉和良知里所得的相同。整个人类都从亚当承受了这个旨意。

如此一来,自然有一问题产生:人生既然是从起初便刻上道德律法,为什么神还要再度启示它呢?这个问题的答案非常简单:因为罪。罪人努力设法铲除他们里面那种神的道德律法的意识。保罗说,人曾尝试压抑神的真理。“他们在他们智识里不喜欢有神” ( 罗一 28) 。“他们使神的真实变为虚谎” ( 罗一 25) 。并且“他们无知的心就昏暗了” ( 罗一 21) ,“世人因自己的心是恶的,不爱光倒爱黑暗” ( 约三 19) 。可是,他们并没有成功。尝试尽管尝试,却无法完全替自己除去那光。他们心里仍然有律法的功用刻在那儿。仍然具有一个良知指证他们的恶行。所以他们无法推诿 ( 罗一 20) 。

但是,虽然他们成功的程度有限,神还是需要再次在十诫中启示祂的道德律法。因为唯其如此,罪人才能够再次清楚神的要求。当人想尽办法从他的心里和良知里把神对他述说的道德律法埋没、乖曲或遗忘之后,他是极度需要神再次向他启示祂的圣洁旨意。因为“藉着律法使人知罪” ( 罗三 20) 。是那“训蒙的师傅引我们到基督处,使我们可因信称义” ( 加三 24) 。

人时常猜想十诫只颁给以色列人。另一些人则以为十诫之颁布仅为了使以色列的子孙可以遵守而获得救赎。圣经却明明教导我们实情并非如是。“因为过犯”才给予律法 ( 加三 19) 。换言之,因为颁布了律法,所以凡是神的子民 ( 包括新旧约时代的人 ) 都可以察觉到他们其实是何等的罪恶。律法之给予正是为了我们今日这世代的人,如为了昔日旧约时代神的子民。保罗不是说“律法从前是”,而是说“律法任何时间都是叫人知罪” ( 罗三 20) 。

有些人这样教导说,基督徒无守十诫的义务。但所有自宗教改革以来的伟大教义书,都在讨论基督的工作以后讨论律法,因此这种错误可以避免。因为信徒在神面前不是没有律法,在基督面前正在律法之下 ( 林前九 21) 。律法为了我们得救而驱使我们到基督面前。但是基督因为我们已经得救而把我们带回律法面前。“有了我的命令又遵守的,这人就是爱我的” ( 约十四 21) 。

最后让我们作一总结。在圣经里,除了所谓道德律法外,还有其他律法。诸如礼仪上的律例,与帐棚和圣殿的祭祀有关。也有民事法规,是神赐约以色列国的。这些律法随着它们能应用的情况消失而废弃。可是,包含在十诫和爱的两条命令中的神的道德律法却不然。耶稣说,他来到不是要废除律法,而是要成全律法 ( 太五 17) 。他救赎我们的目的也正是为了使我们可以离弃罪恶,行在他诫命的道中。因为诚如约翰说“当我们爱神并遵守祂的诫命,我们就知道我们是爱神的儿女,因为遵守神的诫命就是爱祂了” ( 约壹五 2 — 3) 。

— 节录自《基督教要道初级》下部分 第一课(39-41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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