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境伦理学的错误(TableTalk, 小草译)

作者:TableTalk 译者:小草

过去几十年来,处境伦理学(Situational Ethics)一直是较为流行的伦理决策方法之一。当然,基督教思想家从来都是明白,我们必须应用上帝律法的处境确实会影响到如何应用律法。然而,处境伦理学走得更远,并且指出对与错是由处境本身来定义的。约瑟夫-弗莱彻(Joseph Fletcher)是与这种伦理学方法的关键人物,他在 1966 年出版的《处境伦理学:新道德》(Situation Ethics: The New Morality)一书里发表了他的论文。

弗莱彻曾是一名圣公会牧师,后来放弃了信仰,成为一名无神论者,因此他的伦理方法不考虑上帝的律法也就不足为奇了。他断言,在任何情况下,当我们做出伦理决定时,我们必须按照爱的要求去做。圣经让我们在任何情况下都应用正确定义的爱的原则(太22:34-40)。然而,弗莱彻并没有固定的、超越的标准来确定爱所要求的。在他看来,爱是根据处境来定义的,所以什么是爱,不是根据上帝无误的启示来衡量,而是根据人所认为的最为有爱的那样。实际上,这意味着像通奸这样的事情,并不总是没有爱。在某些情况下,通奸可能是最为有爱的选择。

上帝的律法并没有忽视特殊情形对应用律法的影响。为了在特定情况下正确应用上帝的启示,我们必须在做出决定之前尽可能多地了解情况(比如,参申命记 22:23-27;林前 7:12-16)。但这一切并不意味着对爱的看法是完全主观的,也不意味着把作为我们固定和超越标准的上帝律法弃置一旁。事实上,圣经中上帝的律法就是爱被具体地应用到特定的处境里。保罗在罗马书13:8-10 中告诉我们,当我们遵守十诫时,就成全了爱邻舍如己。

处境伦理学的错误在于它将上帝的律法与爱分离开来。在任何特定的情境下,我们不能依靠自己的直觉来对什么是爱做出无误的决定。爱不是由我们的愿望和感觉来定义,而是由上帝来定义的,因为祂就是爱(约翰一书 4:10)。是的,我们应该始终按照爱的要求去做,但知道什么是爱所要求的唯一方法,就是学习上帝的律法。基督没有废除上帝的律法,而是成全了律法(太 5:17-20)。

Coram Deo

自由不在于相信我们自己的直觉来定义爱,而在于相信并遵从上帝的话语。如果我们相信自己,就永远无法确定我们是否在正确地爱他人,我们就会陷入痛苦的、奴役人的罪中。如果我们已经由上帝的灵重生,寻求了解并遵从上帝的律法,为我们提供了理解真爱的标准和实践真爱的自由。

— 译自林格尼尔网站《Situational Ethics and the Word of Go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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