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从亚当一人入了世界(博爱思)

作者:博爱思(James Montgomery Boice)

经文:这就如罪是从一人入了世界,死又是从罪来的;于是死就临到众人,因为众人都犯了罪。没有律法之先,罪已经在世上;但没有律法,罪也不算罪。然而,从亚当到摩西,死就作了王,连那些不与亚当犯一样罪过的,也在他的权下。亚当乃是那以后要来之人的预像。(罗马书5:12-14)如此说来,因一次的过犯,众人都被定罪,照样,因一次的义行,众人也就被称义得生命了。(罗5:18)

依据这段经文,信徒如今是“在基督里”,正如他们从前是“在亚当里”。这是相似之处。但也有相对之处,既然在亚当里众人都犯了罪,其结局必然是定罪和死亡;而在基督里信徒经历了义(行),因此他们得以被称为义,并且有永生。这两种结局是完全平行的。把第12节和18节并在一起看,就得出这样一个模式:

这就如罪是从一人入了世界,死又是从罪来的;于是死就临到众人,因为众人都犯了罪。。。”(12节)

照样,因一次的义行,众人也就被称义得生命了。”(18节)

这让我们看见,历史上有两个重大的行动:亚当的行动,最终带来定罪和死亡;还有耶稣的行动,最终带来称义和生命。这两种结果是因我们与亚当的联合,或我们与耶稣基督的联合而“临到”众人的。

罪和死因亚当临到

第12节归纳了两个真理:(1)罪的普遍,和(2)死亡的普遍。

但这又引来一些严重的问题:我们如何解释这种情况?为什么罪普及全世界?为什么人人难逃一死?

要回答这些问题,我们就面临了世俗观点与基督徒观点上的分歧。世俗的观点是,(1)罪和死亡彼此之间并没有关联,它们是两件完全不相干的事;(2)两者都可以用自然来解释。

论到罪,世俗的观点是,罪不过是一种不完美,早晚可以克服。这种看法已经渗入了我们现今的世代,根据它的说法,所有事物都在逐渐转变,由较简陋、较不完美的形式转变成较复杂、较完美的形式。存世俗心态的人辩称,罪不过是指我们还没有达到理想的境界,而这境界我们早晚会达到的。

这观点有两个错误。

第一,如果罪仅仅是不完美,那么称其为罪,就不妥当。甚至把它视为进化过程中一个无可避免的阶段,都是不妥当的。照这种说法,“罪”根本不是什么坏事,所以也没有必要高谈美德。没有一个人是比别人好或坏的,没有任何行动本质上是坏的。

第二个问题是,如果罪仅仅是不完美,在人类进化的过程中早晚会被消除,那么为什么长久以来罪仍旧不断滋生?如果罪只是反映不完美,为什么它尚未被泯除?我可以继续提出一大堆这类问题。我们若诚实地观察人类漫长的历史,还能说人类在不断进步吗?我们真的比前人优秀吗?我们比希腊人道德高尚吗?我们真的比原始人高贵吗?

另一个无法逃避的现实是死亡。世俗的解释是,死亡是人与生俱来的本能。它和进化没有关系——这与罪不同,罪是可以克服的。所有生物都自然会死亡,无一能幸免。只要有生命,就有死亡。世俗在这一点上比前段提出的观点要好一些,因为客观的观察足以证明所有生物都会死亡。我们可以谈到有机物诞生、成长、雕零、灭亡的过程。问题是我们不相信这是真的。我们认为自己是不朽的。我们不会死亡。因此世界上所有的文明和宗教里,都充满了死后生命的喻象——奥林匹山、瓦尔哈拉(Valhalla,北欧神话中的天堂,是阵亡将士居住之所)、阴间、示阿勒(Sheol,希伯来文的阴府)、地下世界、涅槃、乐园、天堂。

基督徒对罪和死亡的普世性之回答是,死亡不是自然的,而是神对罪的刑罚。更进一步说,罪借着第一个人亚当进入了世界,从他开始,罪和罪的结果——死亡——就代代相传,直到如今。

基督徒的四个观点

当然,基督徒的观点比这一句简短的论述要复杂得多。为了充分说明,我必须指出,基督徒当中对罗马书5:12也有不同的看法。他们提出一个重要的问题:假设罪和死亡是由亚当传给后人的,那么它是如何发生的?为什么会发生?为什么亚当一人的行动会影响到其他人?

1. 伯拉纠派

第一个观点是从伯拉纠得名的,他是圣奥古斯丁的对头。但持此观点的并不限于伯拉纠,许多当代的新派解经家也持同样立场。这一派坚持,每一个人犯罪的时候都是独自犯罪,根本与亚当无关。一个人死亡也是他自己犯罪的结果。伯拉纠派一般说来本身就有错误,除此之外,我们还有几个理由说明为什么我们应该拒绝这种观点。

首先,这不是经过观察的事实。并非每一个死的人都是因自己的罪而死。例如夭折的婴孩,他们并未犯罪。

其次,这与保罗在第13节和14节对“众人都犯了罪”这句话的解释相抵触。正如我前面所说,这两节是被放在括弧里的;保罗暂停下他的开场白,以对自己的话做一番解释。他说死做了王,“连那些不与亚当犯一样罪过的”,也同样伏在死的权势之下。这是说,他们并未犯亚当所犯的罪。但依照伯拉纠派的说法,每一个人的死都是因为他犯了罪,因为亚当就是因犯罪而受到这样的审判。

第三,这种对罪的普世性之解释,与整段经文的着墨点相抵触。整段经文的论点是,我们在基督里成为义,就如同我们在亚当里成为罪人一样。但我们在基督里被称为义,不是因为我们本身的义,而是根据基督的义,这义是神加给我们的。如果要坚持这里的平行性,我们被宣告为有罪,就是根据亚当的罪,而不是因为我们自己犯了罪。

第四,伯拉纠派的观点与“犯罪”这个动词的时态相抵触,它是不定过去式。因此它不可能指众人如今正在犯罪,或有犯罪的习惯。它指的是他们在过去的某一个时间内曾经犯过罪。从上下文可以看出,他们是“在亚当里”犯了罪。

2. 约翰·加尔文的观点

对“众人都犯了罪”的第二个解释是由加尔文提出的,显然他这里的说法与他在其他地方的教导并不一致。他这里的解释似乎并不是他典型的观点。加尔文认为罗马书5:12的“罪”是指堕落;他认为这一节经文是在教导我们,罪临到众人,是因为每一个人都堕落了。当然,每一个人都是受到罪的影响而堕落。即使没有我们正研读的这段经文,即使没有亚当,我们每一个人还是得为自己的罪受审判。虽然这派观点没错,但这并不是保罗这里的教导。

正如伯拉纠派的解释一样,加尔文的“堕落”观也与第13节、14节,甚至整段经文不一致。

3. 奥古斯丁主义

第三种观点是由圣奥古斯丁提出来的,但这观点也广泛地受到中古世纪的神学家,甚至近代神学家的支持。它又被称为实际派或“孕含”观点。它主张人类在亚当里犯了罪,因为从实际上说,所有未来的世代当时也都孕含在亚当里。因此他行动的时候,整个人类也行动,他受审判的时候,整个人类也与他一同受审判。

今天大多数人并不重视这一点,认为它很奇怪,只不过是典型的中世纪思想,因为我们“在亚当里”并不表示真的与他一同堕落,毕竟他犯罪的时候我们都还没有知觉,当然更没有能力犯罪。但是我们最好不要太快下断语。正如钟马田指出的,希伯来书7:9-10用利未、麦基洗德、亚伯拉罕为例,说到:“并且可说那受十分之一的利未,也是藉着亚伯拉罕纳了十分之一。因为麦基洗德迎接亚伯拉罕的时候,利未已经在他先祖的身中。”希伯来书作者的意思是,利未子孙纳十分之一给麦基洗德,因为他们的祖先亚伯拉罕纳十分之一给麦基洗德的时候,他们已经在先祖亚伯拉罕的身中。既然如此,我们也可以说整个人类既在亚当身中,所以他犯罪的时候整个人类也犯罪了。根据希伯来书第7章,我们绝对不能轻看奥古斯丁的观点,虽然依我个人的看法,这一派仍旧没有完全把握这段经文的充分意义。

4. 联合主义(Federalism)

第四种观点可能是所有基督教传统的解释——加尔文派、阿米念派(Arminians)、路德派,甚至唯理主义(Rationalism)——中最理想的一个,它主张神派亚当做人类的头或代表,所以亚当代表着人类,神根据亚当是否顺服神的命令,来断定人类是义人或有罪的。这种观点称为联合主义,它采用国家的喻象,一国的大使可以代表他的国家行动。他签订一项和约,或采取一个行动时,是为自己国家的每一个公民这样做,他们都受到这和约或行动的束缚。

这观点并不是强调所有人类都犯了罪,虽然这是事实,但它强调的是,亚当既然代表全人类,当他犯罪时,不仅亚当受审判,人类也受到审判。由于亚当犯罪,死就临到了众人。钟马田这样说

亚当的罪归到我们,就如同基督的义算为我们的义。当然,我们从亚当继承了罪性。。。但这并不是我们被定罪的原因,真正使我们被定罪、被宣判死亡的原因是,我们在亚当里都犯了罪,都被算作有罪的。。。我们一切的祸患是因我们与亚当联合而引起的。我们的救恩也是因与基督联合而临到我们的

基督徒观点的证据

有许多理由足以证明联合主义的观点是对这段经文最佳的解释。查尔斯·贺智提出了九个理由,但我们不需要这些理由,我们只需要保罗自己在这段经文中提到的两个理由就够了。

(1)早在神向摩西颁布律法之前,死就已经进入世界了。

(2)人人都有一死,包括天真的小孩。如果罪的定义是触犯律法,而没有律法的人照样受刑罚,那么我们如何解释死亡的普世性呢?唯一的解释是,我们都在亚当里受到审判。

或者再进一步说,初生的婴孩除非是与整个人类一同在亚当里受到审判,否则他们怎么会死亡呢?为什么婴孩会受苦?为什么刚出生的孩子也会得癌症或其他疾病?

唯一合理的解释是保罗提出来的,那就是神指定亚当作为人类的代表,因此他若站立得住,我们就站立得住;他跌倒,我们也跟着跌倒。我们都知道亚当跌倒了,因此死就临到了众人。

— 节录自《基督与亚当(罗5: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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