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约翰.麦克阿瑟(John MacArthur) 译者:小草
保罗一直在传讲唯独信心的福音。犹太化人士试图强迫人们相信信心加行为。这是一个必须受到谴责的异端;而这正是保罗在做的。
但他们会提出一个论点,他们会说:”摩西律法又如何呢?上帝颁布了摩西律法。亚伯拉罕是因信得救;但在重申亚伯拉罕之约后430年,上帝颁布了摩西律法。祂不是改变了救赎计划吗?不是从律法前的因信心变成了因行为吗?这不正是律法的目的吗?或者说,这不正是亚伯拉罕的信心与摩西律法的结合吗?”
这就是犹太人的观念。他们尊崇亚伯拉罕和亚伯拉罕的信心,然后他们会同等的尊崇摩西和律法。保罗要指出的是,律法从来都不是救赎之道。这会使应许和律法之间产生冲突。会出现两种相互抵触的救赎方式。因此,保罗从加拉太书 第3章第15节开始,写下了下面这些话,
弟兄们,我且照着人的常话说,虽然是人的文约,若已经立定了,就没有能废弃或加增的。所应许的原是向亚伯拉罕和他子孙说的。神并不是说众子孙,指着许多人,乃是说你那一个子孙,指着一个人,就是基督。我是这么说,神预先所立的约,不能被那四百三十年以后的律法废掉,叫应许归于虚空。因为承受产业,若本乎律法,就不本乎应许。但神是凭着应许,把产业赐给亚伯拉罕。这样说来,律法是为什么有的呢?原是为过犯添上的,等候那蒙应许的子孙来到。并且是借天使经中保之手设立的。但中保本不是为一面作的。神却是一位。这样,律法是与神的应许反对吗?断乎不是。若曾传一个能叫人得生的律法,义就诚然本乎律法了。但圣经把众人都圈在罪里,使所应许的福因信耶稣基督,归给那信的人。(加3:15-22)
这是一个非常谨慎和周到的论证。保罗将第 15 至 18 节中应许的优越性与第 19 至 22 节中律法的次等性进行了比较。
神应许亚伯拉罕,神的应许是无条件的、永恒的,因此是不可废弃的,神的应许是恩典,因此是不配的。这个应许是神给亚伯拉罕的,从创世记第 12 章开始,多次重复给其他的族长,神应许会赐福,会赐下救赎。神在亚伯拉罕的身上表明了这一点,亚伯拉罕是因信称义,“亚伯兰信耶和华,耶和华就以此为他的义。”(创 15:6)因此,神通过亚伯拉罕向世人应许了祝福和救赎。
后来,神也应许大卫。撒母耳记下第七章说,一位伟大的君王,弥赛亚,将出自从大卫的后裔,他将在大卫的宝座上掌权,直到永远。因此,亚伯拉罕之约也包含了神应许大卫的救主。在亚伯拉罕之约中,救主是那位子孙。在大卫之约中,救主是弥赛亚,是君王。
然后,先知们说到了新约,在新约中,上帝会赦免人们的罪,改变他们,“我也要赐给你们一个新心,将新灵放在你们里面,又从你们的肉体中除掉石心,赐给你们肉心。”(结36:26)这就是重生。因此,亚伯拉罕之约有救赎的应许。那位大卫的后裔、君王成就了这个应许。祂的工作带来了罪的赦免,因为祂在十架上代替罪人受死。因此,神赐下了赦罪之恩。所以,亚伯拉罕之约包含了大卫之约,包含了新约。所有这些盟约都在基督里成就了。
因此,神给亚伯拉罕的应许、给大卫的应许、给先知的新约的应许,都与上帝永恒的、无条件的恩典、主权的恩典密切相关。应许是优越的,都在基督里成就了。
“因为承受产业,若本乎律法,就不本乎应许。但神是凭着应许,把产业赐给亚伯拉罕。”(加3:18)承受产业指的是原来的救赎的应许,神以应许恩赐给亚伯拉罕。
上帝是通过应许而非律法赐予产业。承受产业不是建立在遵守律法的基础上,不是建立在割礼的基础上,也不是建立在道德行为的基础上;而是建立在上帝恩赐给亚伯拉罕的应许上,并通过亚伯拉罕赐给所有相信的人。上帝显明了这两种哪一个才是正确的方式。完全地承受产业,包括所有的祝福和应许,都是通过信心恩赐的。使徒保罗努力阐明这一点,因为这是一个备受攻击的教义。
无论犹太化人士教导的是什么观点,事实是上帝因着亚伯拉罕的信心,而不是因为律法的行为,将救赎和称义赐给了亚伯拉罕。律法当时甚至还不存在。律法是在向雅各最后陈述盟约的430年后才出现的,是在亚伯拉罕之后600年才出现的。那时的应许是优越的:优越之处在于它的确认,正如我们在上一段经文中所看到的;优越之处在于它的以基督为中心;在于它的时间顺序,它先于摩西律法;在于它的完全性。律法不会废弃应许。因此,对于每一个不靠行为而唯独信靠基督的罪人来说,应许来了,承受产业来了,与任何功德、任何善行、任何宗教、任何割礼、洗礼都无关。
这就带来了这个问题,第19节:”律法是为什么有的呢?” 保罗在这里给出了论辩,因为他知道犹太人会怎么问。 所以他假设一个犹太人问这个问题, “律法是为什么有的呢?” 所以他从应许的优越性转到了律法的次等性。从第19节开始,律法的次等性是他的主题。
保罗说,律法之所以次等,有三个原因,第一个原因: 律法有次等的目的。
圣经为律法给出了许多理由。我们会说,第一,它定义了罪。”只是非因律法,我就不知何为罪。非律法说,不可起贪心。我就不知何为贪心。” (罗7:7)因此,律法纯粹是上帝圣洁、道德、和公义品格的反映,律法定义了罪。
现在,我们会知道一些罪,很明显,因为我们有神的律法写在心上。但是,上帝律法的全部内容让我们看到了上帝完全的公义,以及一切冒犯祂的事情。这不只是行为,还有态度。因此,律法的第一个目的就是定义罪。
律法的第二个目的是发动罪。保罗说,”然而罪趁着机会,就借着诫命叫诸般的贪心在我里头发动。”(罗7:8)当上帝说 “不要这样做 “时,我们堕落本性中的某些东西就会让这比不被禁止的更有吸引力。因此,律法不仅定义了罪,律法还能叫罪在我们里头发动。
但律法的作用远不止于此。律法还宣布,罪不只是因为它对我们和其他人的伤害,而是还因为它是对上帝的悖逆。这就是为什么大卫在诗篇 51 中说:”我向你犯罪,惟独得罪了你。”(诗51:4)因此,律法说:”你悖逆了上帝,上帝是审判者,上帝会追究你的责任,上帝会惩罚罪恶。”
“律法是为什么有的呢?原是为过犯添上的,”(加3:19)你可能会说,律法是为了显出过犯。
那么,在律法之前,摩西在西奈山接受律法之前,过犯存在吗?罪存在吗?当然,从人堕落开始就存在。但人们对罪并没有一个完整的定义。他们并没有真正完全理解上帝的圣洁的启示,以致可以明白他们因为违反上帝的律法,就是在悖逆上帝。但他们对此有一定的感知,因为在律法之前,有宗教,甚至有向上帝献祭。
但律法做了一件还没有做过的事,律法赐下时证明了律法不能救任何人。
以色列的历史证明了这一点:律法不能救人。这就是关键之所在。这就是为什么律法必须被写下来。在律法绝对的公义里,律法是圣洁的、公义的、和善良的。你可以把律法给最有可能的人,但他们还是不能靠律法而得救。无论是详细的律法(我说的是道德律,而不是民事律和礼仪律),还是概括的十诫,他们甚至都无法遵守第一条诫命,即尽心、尽意、尽力爱主他们的神。他们无法遵守“不可有别的神,不可雕刻偶像” 的诫命;他们也违背了十诫的其余部分。
那么,律法的目的是次等的;它不是为了消除罪,而是为了诅咒罪人。但它还有一个目的。一旦你明白罪的定义,一旦律法发动了你生命中的罪,一旦意识到你背逆了圣洁的神,你不会被当作无罪的,一旦你明白律法不会救你,律法所要作的就开始了,在第24节:”这样律法是我们训蒙的师傅,引我们到基督那里,使我们因信称义。” 律法的全部工作促使你走向救赎主,只需捶着胸说:”神啊,可怜我这个罪人吧!” 作为一个不配的人,向神呼求赦免,神称罪人为义。
等到律法、良心、和圣灵的工作把我们破碎和压伤,我们才会承认需要福音来包扎我们的伤口;等到律法捆绑了我们,囚禁了我们,给我们戴上锁链,我们才会渴求基督使我们得自由;等到律法判决了我们,定我们的罪,处我们死刑,我们才会奔向基督得新生命。当律法完成这一切之后,它就成为我们的师傅,引我们到基督那里,使我们因信称义。
— 节译自《The Inferiority of the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