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释唯独因信称义的教义及几种严重的错误(林集章)

作者:林集章

序论
称义是指在司法上公开宣布一个人为义,不再被定罪。在基督教中,称义是一极为重要的教义。在宗教改革时期,马丁·路德称它为 articulus standis vel cadentis ecclesiæ ——使教会或坚立或倾倒的核心教义。这是引发宗教改革的关键性课题。

今时今日,对此教义有正确认识仍至关重要,因为这不仅预防我们对救恩以及我们得救的状况有错误的观念,更使任何真心与主同行的人,在遇见任何挣扎的时候,可以得着安慰和确信。为此,信条的这一章呈现了更正教会(Protestant (A))和改革宗(Reformed)对此课题的典型教导。

威斯敏斯特信条 11.1 凡蒙神有效恩召的人,神也白白称他们为义1;但不是将义注入(infusing)他们里面,称他们为义;而是赦免他们的罪,算他们为义,接纳他们为义人。这并不是因为在他们里面有任何的功劳,或是他们做了什么,完全是因为基督的缘故。也不是将信心、相信的行为,或其他对福音的顺服(evangelical obedience),归算为他们的义;乃是把基督的顺服和所成就的义归算给他们2,以致他们凭信心接受并倚靠祂和祂的义;这信心并不是出于他们自己原有的,乃是神所赐的3

罗八30,三24。罗三22、24-25、27-28,四5-8,五17-19;林后五19、21;多三5、7。徒十44;加二16;腓三9;弗二7-8

简释

我们可以从这一节学习到四个要点:

(a) 称义完全是出于上帝白白的恩典:“我们藉这爱子的血得蒙救赎,过犯得以赦免,乃是照他丰富的恩典”(弗1:7)。即使是称义的工具——信心本身,也是上帝所赐的:“如今却蒙上帝的恩典,因基督耶稣的救赎,就白白的称义”(罗3:24)。这说明我们称义并不是依靠我们自己的行为或义,“不然,恩典就不是恩典了”(罗11:6)。因此宗教改革时的一个口号是:Sola Gratia——唯独恩典。

(b) 称义的范围:只有蒙上帝有效恩召,就是蒙拣选的人,才被上帝称为义。这在圣经中是显而易见的:“预先所定下的人又召他们来;所召来的人又称他们为义;所称为义的人又叫他们得荣耀。”(罗 8:30)

(c) 称义的性质:这不是人本性的改变,而是上帝司法性的宣判,是罪人与律法之间关系的改变。它涉及司法上的宣判。这点在圣经中很清楚,因为圣经时常将称义与定罪做对比,例如,“因一人犯罪就定罪,也不如恩赐;原来审判是由一人而定罪,恩赐乃是由许多过犯而称义”(罗5:16;参罗8:33-34)。因此信条上说:称义“不是将义灌输给他们”。另外,路德也常说,基督徒 simul justus et peccator——同时既是罪人,又是义人。保罗因此肯定地说上帝“称罪人为义”(罗4:5)。

(d) 称义的基础:称义并不是将义灌输或赋予他们,也“不是因为在他们里面所成的,也不是因为他们所行的,”而是“将基督的顺服和补赎归算为他们的义”。基督的义是罪人得以在上帝面前称义的唯一基础。没有人能够以他个人全部或部分的义,在上帝面前称义。

罗马天主教最根本的错误就是将重生者被赋予的义与基督归算给我们的义混淆。换句话说,天主教把成圣与称义弄混了。根据罗马天主教,基督的功德为我们取得使我们重生的恩典,我们由此而称义。对于他们来说,上帝在基督里面的义不是我们称义的唯一和完全充足的基础,而信徒的受苦与顺服是他要称义所必需的。这与圣经背道而驰,圣经清楚地表明,使我们称义的义不是我们自己的:“并且得以在他里面,不是有自己因律法而得的义,乃是有信基督的义,就是因信上帝而来的义。”(腓3:9)另外,罗马天主教的教导意味着我们称义与否是由我们如何生活而决定的,这是违反圣经教训的,因为圣经教导我们,我们称义“不是出于行为,免得有人自夸”(弗2:9)。

威斯敏斯特信条 11.2 「信心」使人接受并倚靠基督和祂的义,这乃是称义惟一的管道4;然而在被称义者的心中,不单只有信,而是伴随着其他使人得救的恩典,并且这不是死的信心,而是使人生发仁爱的信心5

约一12;罗三28,五1。雅二17、22、26;加五6

简释

(a) 称义的工具:Sola Fides——唯独信心。信心是罪人称义的唯一工具。圣经上说选民“称义是因着信”(罗3:28; 5:1),或“义人必因信得生”(罗1:17;哈2:4),这不代表说信心是称义的功德性原因。称义的基础是基督的义。信徒是藉着信心或通过信心,而不是因为信心。我们必须牢记这一点,因为今天,许多自称是加尔文派的基督徒也常犯这个错误。罗伯特·霍尔丹(Robert Haldane)的解释非常正确:“用信心本身代替义,作为人蒙上帝悦纳的条件,或将信心当作拯救罪人的义,没有比这更加玷污真理的了。信心本不是义。义是成全律法”(《罗马书注释》 Commentary on Romans, Banner of Truth,163页)。

本信条谨慎地加入了限定词“惟一”:称义是“唯独藉着信心才能得到”(《威斯敏斯特小要理问答》33问),信心是“称义的惟一工具”,这是为了驳斥罗马天主教所教导的人因信心与行为而称义的教义。当雅各说“人称义是因着行为,不是单因着信”时(雅2:24),他所说的“称义”并不是“宣布为义”,而是“为证”的意思(参路7:35)。雅各是说人的善行证明了他真的是基督徒。因此……称义的效果:这信心“在称义的人里面并不是单独存在的”它是“始终有其他使人得救的恩德相伴,不是死的信心,而是藉着爱表达出来的信心”。

Sola fides justificat, sed fides non est sola—— 称义是唯独藉着信心,但这信心并不单独存在。雅各说:“这样,信心若没有行为就是死的。”(雅2:17)当然,这不代表说称义是因着信心加上善行。路德这样说:“如果只谈称义,那么,行为的确可以不予考虑。但是,真正的信心不可能不产生好行为,就好比太阳必然发光一样。”我们也可以这么说,一个称义的人,必会得到在他里面形成、使他成圣的义。称义若没有成圣相伴则是假的。

称义与成圣有区别,但并不是截然分开的(参林前6:11)。现在有一种称为“时代论反律主义”(dispensational antinomianism)的异端,其典型的教导是 一 个人可以接受基督为“ 救主”(Saviour),而不需要接受基督为生命的“主宰”(Lord)。他们教导说,如果一个人只要做了决志祷告,接受了基督,即使他没有归正或成圣的表现,也会得救。这是我们的信条所提醒反对的。

我们可以总结如下:

罗马天主教 : 信心 + 行为 = 称义
时代论(反律主义) : 信心 = 称义 – 行为
改革宗 : 信心 = 称义 + 行为

威斯敏斯特信条 11.3 基督借着顺服和受死,完全清偿了一切被称为义之人的罪债,并为他们使父神的公义得到合宜的、真实的、完全的满足6。然而,父神既是为了他们赐下基督7,使祂代替他们顺服,满足父神公义的要求,蒙父神悦纳8,这顺服与满足都是白白的恩典,并非因他们里面有任何功德,所以他们的称义是惟独出于白白的恩典9,使神绝对的公义和丰富的恩慈,在罪人称义上可以得着荣耀10

罗五8-10、19;提前二5-6;来十10、14;赛五三4-6、10-12。罗八32。林后五21;弗五2。罗三24;弗一7。10 罗三26;弗二7。

简释

(a) 称义的益处:称义的益处分为两个方面——罪得赦免与得蒙上帝悦纳。《威斯敏斯特小要理问答》33问教导我们:“称义是上帝一次性的作为,出于祂白白的恩典,由此赦免我们一切的罪,并悦纳我们为义人,这一切唯独因为基督的义归算在我们身上,并且唯独藉着信心才能得到”本信条指出“算他们为义,接纳他们为义人。”基督挽回性的代赎使我们罪得赦免,就是说,祂承担了我们当得的惩罚:“他必看见自己劳苦的功效,便心满意足。有许多人因认识我的义仆得称为义;并且他要担当他们的罪孽”(赛53:11);“上帝使那无罪(无罪:原文作不知罪)的,替我们成为罪,好叫我们在他里面成为上帝的义”(林后5:21;参加3:13;西2:14)。

基督担当了我们的罪,“完全清偿了一切称义之人的罪债,并适当地、真实地、完全地代替 [我们] 补偿了父的公义”。这点有时被称为基督被动的顺服。我们在上帝面前称义,并不仅仅因为我们的罪得以代赎,也因为基督是我们圣约的代表(罗5:17-19),祂的义(主耶稣在世侍奉时,完全满足了上帝的律法的要求)归算在我们身上。这点有时被称为基督主动的顺服。我们可以说基督是我们称义的基础(ground of justification)或功德性原因(meritorious cause);基督的义本乎恩典归算在我们身上,是称义的形式因(formal cause)。

(b) 称义的目的:上帝得着荣耀。“好在今时显明他的义,使人知道他自己为义,也称信耶稣的人为义。”(罗3:26)“要将他极丰富的恩典,就是他在基督耶稣里向我们所施的恩慈,显明给后来的世代看。”(弗2:7)

论称义的时间

威斯敏斯特信条 11.4 神在创世以前就定意(decree)要称一切选民为义11;而在日期满足的时候,基督就为了他们的罪而死,也为了他们的称义而复活12;虽然如此,但他们必须等到适当的时候,圣灵真正将基督带给他们,他们才得以被神称为义13

11 加三8;彼前一2、19-20;罗八30。12 加四4;提前二6;罗四25。13 西一21-22;加二16;多三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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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节指出的是称义一定意义上已在创立世界以前发生了——上帝以祂不变与主权的预定定下救赎选民的计划;另一方面,称义也在客观历史上,在基督为选民的罪而死在十字架上时实现了;但还有一个方面,称义是圣灵将基督所买赎的救恩分别施行在上帝儿女的身上时实现的。要注意,这一章所强调的是第三点,或主观性的称义。这是非常明显的,因为选民“一直要到上帝所预定的时候,圣灵确实将基督的救赎施行在他们身上,才得以称义”(《威斯敏斯特信条》11.4)。我们可以说,选民在上帝创立世界以前实质上已经称义,而这也是上帝对选民的爱的基础,但是选民直到藉着信心,与基督有生命的联合时,才会正式地、实际地称义。

另外,三位一体的上帝的不同位格在救赎之工中各有分工,明白这一点很重要的。假如过分强调圣父的预定之工,就会导致片面性的永恒称义论,这将导致我们否认选民在某种意义上,在救赎的实际施行前,是在上帝的忿怒之下的(看弗2:3)。另一方面,过分的强调基督在预定时间的救赎之工,疏忽称义已经由上帝主权地、不变地、不可取消地预定了(因此称义是必然的,在一定意义上在创立世界以前已成为事实),这将割裂新旧约之间的联系,从而产生旧约圣徒是靠行为得救的教义。另外,过分强调圣灵在称义上的工作,而忽略选民是上帝永恒所爱的,以及基督在十字架上受死时已经为所有选民满足了上帝的公义,就会导致阿民念派所强调的以信心与善行为称义的原因——也导致上帝恩典可抵抗论。

詹姆士·布坎南(James Buchanan) 说得很好:
“一方面是反律法主义者的错误:他们错误地认为称义是在圣灵使人重生之前,并且与圣灵的重生工作毫不相干,他们有时将称义与上帝在创立世界以前的拣选看成是一样的,有时则将称义与基督的救赎之工看成一样的,仿佛创世以前的救赎计划与这计划在特定时间的实行,或者在救恩的完成与将这救恩施行在人的心中,这二者并无差别。另一方面是罗马天主教的神学家以及他们在更正教会中的一些追随者的错误:他们错误地认为称义不仅依赖基督完成的救赎工作,也需要我们本身的顺服……但这些困难将陷入更宽泛、更深奥的问题,而唯一有效的解决途径,就是回到上帝对罪人施恩的永恒计划,既包括基督对他们的救赎,也包括圣灵对他们的重生。”(《称义的教义》Doctrine of Justification,BOT,402-3页)

论称义与赦免

威斯敏斯特信条 11.5 神会继续赦免被称义之人的罪14;他们必不会失去称义的地位15,但他们可能因犯罪使神不悦,就如同儿子因过失使父亲不悦一样,直到他们自卑、认罪、求饶,并更新信心、悔改,父神的面光才再次光照他们16

14 太六12;约壹一7、9,二1-2。15 路廿二32;约十28;来十14。16 诗八十九31-33,五十一7-12,卅二5。

简释

这一节主要教导我们,称义除掉了罪人过去、现今与将来所有的罪债。义人在司法上得蒙赦免。但是另一方面,圣经也教导我们,我们可能因犯罪而招致上帝如父一般的不悦。因此,圣经教导我们要认罪悔改,请求天父的饶恕。

罗伯特·肖这般解释:
“称义是一次性完成的,因此,称义者不会再被定罪。‘如今,那些在基督耶稣里的就不定罪了。’(罗8:1)他们之后所犯的罪不会使上帝收回已经恩赐给他们的饶恕;但罪可以使他们遭受上帝如父一般的不悦,并在现世中受到上帝的管教(诗89:30-33)。这里我们要注意司法上的赦免和父亲所给的赦免之间的不同。上帝虽然以审判官的身份,在信徒称义之日,白白地、无条件地饶恕了他所有的罪。但是,上帝作为父亲赐给祂称义的、收养的儿女的赦免,一般需要他们作出适当的预备来接受。他们应当在上帝面前谦卑自己,坦率地承认罪行,从新相信、悔改,并诚挚地恳求上帝除去祂如父一般的不悦,恢复祂慈父般的笑容。”

论在旧约内称义

威斯敏斯特信条 11.6 旧约时代信徒的称义,与新约时代信徒的称义,在每一方面都是相同17

17 加三9、13-14;罗四22-24;来十三8。

简释

我们已经在《威斯敏斯特信条》7.4-6的注解中讨论了这个问题。《希伯来书》所要证明的就是旧约的献祭都是指向基督的影子和预表,它所教导的也是这一教义:“耶稣基督,昨日、今日、一直到永远、是一样的”(来13:8)。旧约信徒并不是如一些人所说是藉着献祭,或者藉着相信上帝但不相信主耶稣基督,而称义的。旧约信徒和新约信徒称义的方法是一样的——即本乎恩典、通过信靠主耶稣基督作为他们的挽回祭
和中保。旧约信徒和新约信徒之间唯一的不同是前者相信那将要来的弥赛亚,而后者虽相信同样一位弥赛亚,但弥赛亚却已来了。

— 转自林集章的《威斯敏斯特信条简释》第11章 论称义

作者简介:林集章是新加坡朝圣者圣约教会的牧师,华恩传媒 的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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