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在律法之下,乃在恩典之下”的意思(宾克,小草译)

作者:宾克(A W Pink) 译者:小草

“因为你们不在律法之下,乃在恩典之下”(罗 6:14)。这是那些认为律法与这个时代的信徒无关的人最喜欢的经文。“不在律法之下 ”是明确的,而且似乎是最终的。那么,关于这我们该怎说什么呢?那就是:就像圣经中的所有其他经文一样,不能脱离其背景,而应根据其上下文进行研究和忠实的解释。

那么,上下文是关于什么呢?首先,什么是相关的背景?第二,什么是直接的上下文主题?我所说相关背景是指整封书信。在解释任何一段经文时,这始终是首先要权衡的问题。绝大多数对经文的曲解和错误应用都是在这里失败的。

应该仔细注意的是,“你们不在律法之下 ”乃是 “在恩典之下 ” 不是出现在希伯来书中,而是在罗马书中。这本身就应该警示我们,“不在律法之下 ”需要在一个合适的意义上来理解。如果律法真的被废除了,那么希伯来书将会是所有其他书信中我们有望发现这一教导的地方。希伯来书的主题是,基督教优于犹太教。在扩展这一主题的过程中,使徒一次又一次地表明犹太教中重要的东西并没有废除,见第 7 章关于祭司职分的改变,从亚伦到麦基洗德;第 8 章和第 9 章关于新约代替旧约,等等。然而,书中只字未提律法已被恩典所取代。

“不在律法之下,乃在恩典之下” 是写在罗马书中,罗马书的主题是上帝的公义:人需要上帝的义,上帝的义如何成为信徒的义,在法律上的结果是什么,以及对我们行为的影响。

罗马书前八章的突出特点是论述福音真理的法律方面,而不是实验和实践方面。罗马书第五章和第六章特别是在论述称义及其结果。根据这一事实,不难发现 这节经文 “你们不在律法之下,乃在恩典之下 ”(罗6:14)的意思是:你们是在靠恩典称义的体系之下。

“你们不在律法之下,乃在恩典之下。”并不是在对比摩西的律法时代和基督的福音时代,而是在对比律法和恩典这两种称义的方式,一种是错的,另一种是对的;一种是人为的,另一种是神所提供的。

“在律法之下 ”的意思是,被作为 ”行为 ”之约的律法所统治(Dr. Griffith-Thomas)。这里的 “律法 ”和 “恩典 ”与 罗3:27, “既是这样,哪里能夸口呢?没有可夸的了。用何法没有的呢?是用立功之法吗?不是,乃用信主之法。” 中的 “立功之法 ”和 “信主之法 ”平行!罗马书 6:14 对旧约圣徒和新约信徒同样适用。迦勒、约书亚、大卫、以利亚、但以理并没有比今天的基督徒更多地 “在律法之下”。在称义的问题上,他们和我们一样,都是 “在恩典之下”。

“不在律法之下 ”不意味着不需要遵守道德律,而是指不是靠守律法得救。使徒在这节经文中断言,基督徒不是以守律法作为实际、有效的称义或成圣的方法,否则他们的情况就是完全没有希望;因为毁灭必然随之而来。这就是他的全部意思,这从他接下来的论述(6:15-8:39)中是明显的。

还有什么比道德律法为 “戒律 ”完全得到他的认可和承认更明白的呢?(见 7:12-14,这样看来,律法是圣洁的,诫命也是圣洁,公义,良善的。既然如此,那良善的是叫我死吗?断乎不是。叫我死的乃是罪。但罪借着那良善的叫我死,就显出真是罪。叫罪因着诫命更显出是恶极了。我们原晓得律法是属乎灵的,但我是属乎肉体的,是已经卖给罪了) 不,使徒远没有恳求遗忘或废除道德诫命,他直接断言(8:3-4,律法既因肉体软弱,有所不能行的,神就差遣自己的儿子,成为罪身的形状,作了赎罪祭,在肉体中定了罪案,使律法的义成就在我们这不随从肉体,只随从圣灵的人身上),福音的目的是确保对这些道德诫命的顺从;而律法无法做到这一点。因此,从律法的角度来看,仅从这个角度,即律法不足以使罪人称义并确保罪人顺服,使徒才宣布我们是自由的。

“因此,不要让任何人以想象滥用 ‘你们不在律法之下,乃在恩典之下。’ 以为这是基督徒可以不必遵守道德律的戒律的根据。神的律法不就是神的旨意吗?基督徒难道不应该遵从吗?所有的律法不就是这两条诫命所总结的吗?你要尽心、尽性、尽意爱主你的神,其次也相仿,就是要爱人如己。基督徒可以不爱上帝和邻舍吗?如果不是,那么这个问题就不会因使徒所说的任何话而受影响 。”(Prof. Moses Stuart)

如果我们观察一下随后的内容,罗马书 6:14 的意思就会更加明显。在下一节经文中,我们读到:“这却怎么样呢?我们在恩典之下,不在律法之下,就可以犯罪吗?断乎不可。”(罗6:15)这节经文料到了一种反对意见: 如果守律法不是我们称义的基础,那么我们就可以无法无天了吗?答案是:断乎不可。

如果道德律不是信徒的生活准则,他们就会随意无视律法,没有什么比这更肯定的了。但使徒对这种错误深恶痛绝。我们在此引用加尔文对罗马书6:15 的部分注释:

“但是,如果律法被废除了,那么神在祂的律法中认可的义也就被废除了;教导正确生活方式的戒律是不可能被废除的,因为基督肯定和认可这些戒律,并没有废除它们;正确的观点是,除了咒诅之外,并没有废除什么,但没有恩典的人仍会受咒诅。”

在接下来直至本章结尾,使徒表明,虽然信徒称义的根据是 “不在律法之下”,但作为基督徒生活的准则,他仍在律法之下,也就是说,他有遵守道德律的责任。第 18 节(包含了对第 15 节中所提问题的正面回答),使徒宣称:“你们既从罪里得了释放,就作了义的奴仆” 在第 22 节中,他又说:“但现今你们既从罪里得了释放,作了神的奴仆,就有成圣的果子,那结局就是永生。” 请仔细观察,这里说的不是 “基督的奴仆”,也不是 “天父的奴仆”,后者会带来完全不同的想法,而是 “神的奴仆”,这就强化了信徒对律法制定者的责任。这是罗马书 6:18 和 22 的意思,这一点从 7:25 中可以清楚地看出,使徒在这里说:“我以内心顺服神的律。”

— 节译自宾克的《The Law and the Saint》一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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