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毕克(Joel Beeke)马克.琼斯(Mark Jones)
因此,进一步研究将能更好地证明,在教会治理纷争的背后,掩盖着清教徒内部在理性和情感上更根本的一种分歧,即看待基督教中最基本的矛盾议题 — 律法与福音的关系上的分裂。
——大卫•科莫
但是(我祷告)为什么索特马什在阐述律法和福音之间的差别上,不作准确的 说明(因为它们正是反律法主义者与我们之间争论的关键)。
——撒母耳•卢瑟福
在宗教改革和后宗教改革时期神学上有一个的老生常谈的话题,就是路德宗和 改革宗所 关注的律法与福音之间的差别。马丁 •路德的名言是:“无论谁能弄清楚 律法和福音之间的差别这门艺术,他就可以把圣经博士的帽子带在自己头上了。”
西奥多•贝扎断言,对律法和福音之间差别的无知 “是让基督教败坏的主要根源 之一,过去如此,现今依然如故。”
所以,路德宗和改革宗传统中有代表性的神学家们都强调了律法与福音之间差别的重要性。 然而,尽管他们在很多明显的观点上都具有一致性,尤其对于唯独因信称义,但改革宗神学家通常在此差别上不同于路德宗神学家,特别是改革宗神学家阐述这一差别的背景乃是盟约神学。
应当谨慎, 不要在尚未领会到改革宗神学家在理解和使用“律法”和“福音”这两个术语的不同之前,就从其个别的论述形成概念。举一个例子就可以说明改革宗和路德宗在关于救恩教义上的差异性,即: 悔改是属于律法,还是属于福音?
根据《路德宗协和信条摘要》(即《协同书》),在争端中的首要问题就是:正确的福音传讲,是否不仅涉及对恩典的传讲,即对罪得赦免的宣告,而且也有对悔改和责备的宣讲。 肯定此观点的人主张,“一切责备罪(和暗示要求悔改)的宣讲, 都是并且都属于律法的传讲。” 另一方面,福音宣告了基督对所有罪的救赎和赔偿,以及祂为我们所买赎来的益处, 也就是宽恕、公义和永生。
《协同书》的确认为, 圣经以不同的方式使用“福音” 一词, 因此“福音”也涉及基督与其使徒的一切教导,这包括上帝对罪的愤怒、审判的威胁和永恒 的惩罚,以及悔改的呼召 (5.5)。然而,《协同书》随后宣称说:
“如果对比律法和福音, 就像对比摩西(作为)律法的教师和基督作为福音的传讲者一样,那么我们相信、教导并且承认:福音不是悔改或责备的传讲,而是恰如其分地单单传讲安慰以及喜乐的信息。这些不 是责备或 恐吓,而是安慰那已在律法下受惊悸之人的良心,唯独指向和通过基督的功德,愉快地传讲上帝的恩典和悦纳,使人得以复活 。”(5.6)
这一陈述似乎会引起混淆。 在 5.5 中被认定“正确的”内容,却与其后在 5.6 中立即确认的内容产生了矛盾。事实上,《协同书》 明确地陈述说,认为“合宜的福音是悔改或责备的传讲,而不仅是传讲恩典”的观点,是“错误而且有害的。” (5.11)
简而言之,尽管认识到圣经中述及“律法”和“福音”的多重含义,但是路德宗更偏爱于将律法仅理解为定罪的信息,而将福音仅理解为在基督里得着安慰的信息。
撒迦利亚•乌尔西努对《海德堡教理问答》的注释,表明了他在处理律法和福音的差别 时,注意到了路德宗的这一立场。他提到路德宗的异议是:“没有任何训诫或诫命是属于福音的,这些都属于律法。悔改的传讲是一条训诫。因此悔改的传讲不属于福音,而是属于律法。”
作为回应,他(乌尔西努)拒绝这种三段论的大前提,坚持认为训诫毫无疑问也是属于福音的, 也就是这一命令:“去相信、接受基督的恩惠,并且开始新的顺服,或者律法所要求的义。” 他补充说:“如果有人反对说‘律法也命令我们要相信上帝’,我们会回应,律法要求我们相信上帝的一切应许、训诫、斥责,不过起到了一般性的作用,而且如果我们未遵行律法,则要面对惩罚的威胁。但是, 福音清楚明确地命令我们,要借着信心去仰望恩典的应许,并借着圣灵和上帝的道来劝诫我们,行事为人要无愧我们的属天呼召。” 在相信的命令中暗含着悔改的命令,因为 福音是传给这个不信、不悔改的世界的。
《多特信经》也强调福音那不可拦阻的力量: “上帝既已乐意用福音的传讲,在我们里面开始了这恩典之工,祂就用听道、读经、默 想其中的道,并借着劝勉、警告与应许,以及圣礼的 运用,在我们里面保守、继续并完 成此工。”(5.14)
《多特信经》和乌尔西努一样,都讲到福音的“正确”意义,也就是将它全面理解为应许的成就和下命令的权力。
在 17 世纪的英国,改革宗正统和反律法主义者在许多重要教义上发生过激烈的辩论。其中 一项争议关乎福音是不是诫命。换言之,我们可以问这样一个问题:福音中是否包含命令(祈使性的)?
反律法主义者不像认信《协同书》(5.6) 的人那样极端,认为福音只包含陈述性,而没有祈使性的命令,但因着反律法主义者对道德律的厌恶,他们的“祈使命令”缺乏一定的稳健性。有趣的是,反律法主义者对路德著作的引用远远多于其他主要宗教改革神学家的著作。
— 节录自周毕克的《清教徒神学》第20章 清教徒论律法和福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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