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与神的律法互不相容:违背律法就是罪(麦克阿瑟)

作者:约翰.麦克阿瑟(John MacArthur)

经文:凡犯罪的,就是违背律法;违背律法就是罪。(约一 3:4)

圣经对罪的两项主要定义是「不中鹄的」(hamartia),以及「没有公义」(adikia)。两种定义都蕴含一种意思:罪是逾越神的律法。约翰这一节经文中,明白地将罪视为与神作对的一种不法、悖逆的态度(罗8:7;参约3:20;林后4:4;弗4:18;西1:21)。这项原则,早在多年前(主还在地上事奉的期间),约翰无疑就已经学到了。当时基督对法利赛人自以为义的神学严加指责:

「凡称呼我『主啊,主啊』的人不能都进天国;惟独遵行我天父旨意的人才能进去。当那日必有许多人对我说:『主啊,主啊,我们不是奉你的名传道,奉你的名赶鬼,奉你的名行许多异能吗?』我就明明地告诉他们说:『我从来不认识你们,你们这些作恶的人,离开我去吧!』」(太7:21~23)

约翰的描述丝毫没有模棱两可或双重标准的余地。凡习惯犯罪的,就是活在持续违背律法的景况中(雅2:10~11;参罗4:15),这正是置身神国度之外的人共同的标志(参罗1:32;加5:19~21;启21:8)。

然而,信徒却不再身负违背律法的标记。他们已经顺服耶稣的命令:「若有人要跟从我,就当舍己,天天背起他的十字架来跟从我」(路9:23)。真实悔改的心,让人立志顺从神的律法(帖前2:13),舍弃肉体的情欲(罗13:14;提后2:22;彼前1:14),抵挡世界的引诱(多2:12),在凡事上甘心乐意顺从耶稣基督至高的主权(参路6:46)。蒙神拯救、更新改变的人,他们已经从罪的奴仆转换成神的奴仆,如保罗所写:

「岂不晓得你们献上自己作奴仆,顺从谁,就作谁的奴仆吗?或作罪的奴仆,以至于死;或作顺命的奴仆,以致成义。感谢神!因为你们从前虽然作罪的奴仆,现今却从心里顺服了所传给你们道理的模范。你们既从罪里得了释放,就作了义的奴仆。」(罗6:16~18;参8:12~14)

因此,信徒绝不会再习以为常地违背神的律法。原本他们容让不法不义主宰自己的生命,现在却爱神、渴望顺从祂。遵行神的话变成他们所宝贵的事,如同对大卫一样:「耶和华的律法全备,能苏醒人心;耶和华的法度确定,能使愚人有智慧。耶和华的训词正直,能快活人的心;耶和华的命令清洁,能明亮人的眼目。耶和华的道理洁净,存到永远;耶和华的典章真实,全然公义——都比金子可羡慕,且比极多的精金可羡慕;比蜜甘甜,且比蜂房下滴的蜜甘甜。况且你的仆人因此受警戒。守着这些便有大赏。」(诗19:7 – 11)

— 节录自麦克阿瑟的《约翰一书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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