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法显出罪来(博爱思)

作者:博爱思(James Montgomery Boice)

经文:这样,我们可说什么呢?律法是罪吗?断乎不是!只是非因律法,我就不知何为罪。(罗7:7)

根据第7节,律法完成的第一件事是显出罪是罪。这里说,“这样,我们可说什么呢?律法是罪吗?断乎不是!只是非因律法,我就不知何为罪。非律法说,‘不可起贪心’,我就不知何为贪心。”

此处有两个问题,两者我们都需要弄明白。第一个问题是,如果任凭人依靠天然的直觉,人永远不会知道自己是罪人。以创世记6:5为例。那里说到洪水之前,“耶和华见人在地上罪恶很大,终日所思想的尽都是恶。”描述了神所看到的罪——人终日所思想的尽都是恶。但谁真正相信这些呢?谁相信自己有作恶的倾向呢?除非圣灵用超自然的力量光照人心,否则没有人会相信。

以我们稍早看过的罗马书3:10-12为例,“没有义人,连一个也没有;没有明白的,没有寻求神的;都是偏离正路,一同变为无用。没有行善的,连一个也没有。”除非神将这些启示给人,没有人天生就相信的。

第二个问题是,即使因着某种原因我们承认自己做过坏事,但圣灵若不向我们指明这些违犯了神的律法,我们永远无法知道这些是“罪”。如果我们做事违反了自然律,或罔顾公平的原则,或抵触约定俗成的道德标准,我们可能承认这些行动是“错的”。我们可能因违犯国家律令而承认自己的行动是“犯法”的。但我们若看不出这些行为是违犯了神的律法,我们就不会称这些错误的行为或犯法的行动为“罪”。

所以律法的第一个功能是启示我们是罪人。它指出我们做的坏事是得罪了神。莱昂·莫里斯说得很对:“人没有神的律法就看不见这些错误行为的本质……只有律法能显示错误的行为其实就是罪。”

第7节的后半节里,保罗举了一个例证,显然这是根据他个人的经历,因为这是他在本章第一次使用第一人称。他的例子与贪婪有关,这也是十诫的最后一诫。保罗似乎是说,就在这一点上,他开始承认自己是一个罪人。

我们知道保罗如何看待神在他身上动工之前他自己的光景,因为他在腓立比书第3章做过描述。当时他四处逼迫基督徒,甚至出手伤害他们,那时他认为自己是一个罪人吗?当然不!相反的,他觉得自己道德高尚。他说:“就律法上的义说”他是“无可指摘的”(腓3:6)。他自认是道德的楷模。一直到律法开始在他身上动工——从“不可起贪心”等话语着手——他才恍然大悟:原来自己是一个罪人。

— 节录自《罗马书注释 89. 罪误用神的律法(罗7:7-12)

作者简介

JamesMontgomeryBoice(博爱思)是费城第十长老会的牧师、改 革宗神学家、圣经教师和作家。他为捍卫圣经的权威和无误著有多本书籍。虽然博 爱思已经于2000年去世,但他的音频事工*TheBibleStudyHour和著作仍然在帮助很多基督的门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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